我和我爱人2006年结婚,婚前我一人出资购得一处家用住宅,结婚几个月后我爱人要求我和她去公证机关做了房产公证,公证内容是:房产夫妻各占一半;夫妻共同出资还贷(但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但这两年来我发现她并不爱我,只是想谋得我一半房产.请问我可以撤消这份公证吗?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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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财产约定也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第52条和5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无效和可可撤销的情形,但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有其特殊性,像显失公平这类的情形未必适用,婚姻法解释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虽然是针对离婚协议的,但我个人认为对夫妻财产约定有借鉴意义。如果对方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你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仅仅因为你感觉她不爱你而主张撤销,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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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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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也属于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存在合同无效和可撤消的情形,才可以要求\"反悔\".按照你讲的情形,经过协议公证,又没有法定理由,我认为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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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