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老板,在计算失业补偿金时强调,连续工作多年,应按2008年以前和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分段计算,前面的不给,只给后面一年的,而不是一年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因为新劳法实施氏08年一月一日生效的,补偿金也应当分新劳端来计算,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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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应当是经济补偿金吧?如果是,我在前面已经回答。“关于你的问题,不发生所谓新劳动合同法与之前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即便是零八年以前签署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生效(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也应当以你工作3年计算、偿付给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单位以签署合同期是零八年以前的事为借口,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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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的算法很复杂,如果你是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则仅补偿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但如果是公司单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则补偿金需要将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也计算在内,而如果属非法解雇,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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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