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家开了一家私营企业,名称是前营法兰锻造厂,其法人代表为叔叔的妻子袁女士。今年卫生局收取环境卫生管理费用,在收据上写的付款人的名字是张某。
,也就是我的叔叔。之后卫生局在调查为交费企业时,将该企业纳入其中,认为没有交费。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传票下达后 ,叔叔因为没有找到当时的收据,所以给法院打了电话,没有参加开庭审理。结果法院做了缺席判决,罚款两万元。
在判决下达后,收据找到,而且在卫生局也找到了缴纳的单子,但是名字不是企业法人的。
请问,这两万的罚款该不该缴纳?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解决呢?
这个私营的工厂,是以叔叔家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