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的私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为妻子的名字。今年卫生局征收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时,交钱后的收据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八月份,卫生局以该企业未交治理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传票下达后,妻子和丈夫因为找到当时的缴费收据,都未参加开庭审理。最后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对该企业罚款两万元。
事实上,该企业 已经进行了交款,只是不是写的企业法人的名字。而现在,收据都已经找到。
请问,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对于法院的判决是否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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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大概已经过了上诉期了(从接到判决书,签字的第二天起算15日内可以提起上诉)。办法有二:1、持缴费收据、结婚证及判决书,尽快找卫生局相关部门领导,如实说明情况,我认为是可以解决的,事实卫生局也不能形成重复征收的。卫生局如果不认可你以丈夫的名字缴费收据,那么证明“丈夫”的支付行为无效,卫生局就应当退还给“丈夫”,之后再以妻子的名义补交(必要时可以考虑通过原审法官帮助协调)。2、依法提起再审程序。进行纠正,还事实于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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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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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判决尚未生效,请立即上诉。
已经生效,请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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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