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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5.11和同事到市北区台东毓聪小天府包间内吃饭,酒店大堂经理在给我们点菜的时将我挂在椅子靠背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80余元现金和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后拿着我的信用卡到银行ATM机和商场刷卡消费4700余元,当晚我和同事吃完饭结账时发现钱包被盗到利津路报案,第二天通过银行查询到商场查看监控录像,于16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今年7月中旬经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是8月21通知我拿判决书, 从案发到法院审理我多次到市北分局和市北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和询问案件的审理期限,答复是让我在家等候,开庭时法院会通知我,结果是到法院判决后1个半月通知我,没叫我出庭,而且判决书上写的事实多处不真实,1.判决书上说是我把钱包掉在地上说她捡到的,我是一进包间内就把随身背的挎包挂在椅子靠背上的在没动过 2她明明是酒店的大堂经理为什么说她是酒店的服务员 3 说我的钱包内只有30元我和同事AA值到酒店吃饭 我怎么会带30元去吃饭,问一下 判决后我为什么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我是本案的受害者 我在检察院的案卷上也提出要求嫌疑人给我赔偿 为什么法院不给判?

损害赔偿
2009-08-29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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