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100,试用期后是1300,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就要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我想请问这样的合同违约金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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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只有两种情况能够设置违约金的条款: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除了这两种其他都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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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即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竟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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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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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