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条款写明付款后卖方赠与(橱柜、冰箱、空调等),卖方取走(一件衣柜、电视、个人用品)
签订和同时因其还未搬家,我理解的个人用品应当是只可以私人使用的物品,衣服、床单等
问题:
1、履行完毕付款、过户手续后卖方是否可以拒绝赠与?卖方要求额外取走微波炉、风扇、两件衣柜(单件价值几千元),并称此为“个人用品”,我是否可以拒绝?
2、已过户完毕,卖方仍未走合同约定的物品,并保留了一把钥匙,我此时是否可以直接换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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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卖方未实际赠与之前,是可以拒绝赠与的。此时这些动产并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卖方要求取走相关赠与物品也是不违法法律的,你无权拒绝。
其次,房屋过户完毕后,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你,你可以行使相关权利,因此你完全可以直接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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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不能拒绝赠与,你有权拒绝对方取走.
2、你已是房屋主人,当然可以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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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拒绝赠与,可以直接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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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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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可以拒绝赠与,不可取走额外“个人用品”
2.可以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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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只要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根据交付主义原则,应视为你有所有物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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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