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直到2008月6月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所有员工的要求下才在2008年的7月拿了一份公司没有签字和盖章的空白合同让我们签,签订了一份假的合同后(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公司也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把合同签订后返还一份给员工,到2009年9月我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公司提出要求拿到合同,得到的粗暴回答是不能够看合同,在这期间公司还强制收取员工每个月的风险抵押金,拒绝给员工购买社保,但是公司在工资里面每个月都扣除了社保金(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和侵害公司全体员工利益的行为,我提出了索要合同的要求,公司坚决粗暴的回答不行。
请问我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