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公司直接录用,签订正规合同,缴纳4金,06年合同到期,公司同我们续签了一份<公益性服务协议书>,将我们的关系转入了一家非正规就业机构,(当时公司没解释协议的真实性质,08年我们才知道其中3金由非正规就业机构缴纳,工资和公积金还是原单位领取缴纳的).08年公司提前与我们解约,我们要求经济补偿被劳动仲裁判不支持,理由是公益服用协议书不受劳动法保护!另外08年的协议书上只有公益服务社的公章,前2年的还加盖了原单位的公章!现在我们只能上诉法院了,请问法院会支持我们吗?听说非正规就业机构是法律空白地带,我们该怎么办?
烦劳上海的律师们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