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7月购买了成都一知名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交房时间为10年10月。近日被开发商通知,叫我拿合同去售楼部核对一下!我当时就在想:房子都在做外装了,还有什么需要核对的呢?工作人员回答含糊其辞,在我再三试探追问下,对方才说:我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合同房号与户型图标识的房号不一致,(主合同房号位置是31-1-28-04。附件户型图上标识的是31-2-28-04)他要我拿合同去做修改。我现在才仔细的翻阅了当初所签订的《合同》,发现确实如此。不是说主合同和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应吗?现在合同和图纸上的朝向,位置,单元号完全不一致,请问最终会以哪个为准?可以要求索赔吗?甚至可以直接退房吗?我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好,我走司法程序胜率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