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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从上级领导要求,于2002年将我原来单位的一套83平方米房屋让给张某居住,并把产权证给了他;原来单位退还我1991年的购房款6000余元。由于原来单位未解决我提出的6000余元以外的更多补偿费问题,我一直未与他们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即该房屋的产权一直属于我的名下,现产权监理部门已经给我出据证明)。2007年该房屋因市政工程被拆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办与我原单位将有关补偿权益变更到张某名下。请问我的权益怎样维护?

房产纠纷
2009-09-24 1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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