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11日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面积120平方米,2008年5月31日前交房,若推迟交房给我每日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可到了2009年4月30日才给了我钥匙,面积成了130平方米,2009年8月5日,开发商又让我签了第二份合同,并收回了第一份合同,说是不签第二份合同不能办理房产证,第二份合同面积成了130平方米,交房日期改成2009年4月30日前,并让我支付10平方米的房款,我向开发商要晚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不给,说晚交房是政府的责任,我能要回违约金吗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