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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劳动保障局下达了关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请问一下,今年我父亲56岁了,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得需要多少钱,到什么年年龄可以提钱用;还有两个问题,如果说投保的人在投保的过程中,不幸辞世了,所补缴的社会养老金怎么办? 再一个是如果投保的人在缴清并领取了部分保险金额后,不幸辞世,那么所缴的本金怎么办?可不可以有受益人,继承人或是他的老伴可不可以接着提钱用还是退还本金。

经济相关
2009-09-21 10:33: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青岛市的规定: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㈡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也适用于工作条件和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㈢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至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㈤转制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经青岛市事业单位改制领导小组批准,整体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退休。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
    济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