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经过】11月6日晚因感冒腹胀在医院急诊就诊,遵医嘱吃药后,尿胆原、胆汁酸、胆红素、转氨酶、转肽酶等指标数据均大幅度超标,11月9日晚上住院接受治疗20天,后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
【病因分析】在莫沙比利的说明书中有对造成肝功能障碍的如下记载:
重大不良反应:肝功能障碍,黄疸(均不足0.1%)由于可能发生伴有AST(GOT),ALT(GPT),r-GTP等上升的肝功能障碍、黄疸,因此应对患者密切观察,如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因此基本能够认定“药物性肝炎”是由服用该药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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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责任不明确。
1.你吃药的时间很短,肝功能损害很可能无法更早发现。事实上发现后也停药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2.你所说的过敏不等于你就有过敏体质。而且很多的药都对肝功能有损害,医生应该是在权衡利弊下开药,不一定就不采用。
3.自主购药不一定说明药品厂家也就有责任。如果此药品为正规产品,同你的病情也是两码事,你无法追究厂家责任。
4.医生在服药前未作明确的风险提示,同你的病情也无直接因果关系。
这事要追究责任,关键要弄清此药的适应征和禁忌征,是否完全不适合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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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医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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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不一定是过敏引起,也不一定医生能预见。但如果医生使用药物本身存在过失,如剂量、适应证等,则医院有责。如药品质量有问题,则医院和药商都可能承担责任。建议先向药监局报案。视情况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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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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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