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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常州一家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由于公司不景气,拖欠我一月工资,根据<劳动法>第38条我书面提出辞职,并提出30天的移交期限.当时公司老板对我的辞职没有任何异议.由于我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协议书中有保密条款,所以为防止他人在我辞职离岗期间打开我的电脑窃取设计资料,避免今后遇麻烦说不清,我将电子版资料拷贝随身带走,准备在办理离职移交时交还给公司.为能获得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在移交工作条件中以偿还我的工资和相关赔偿为移交条件.我认为移交应该是相互交接,包括个人权益.不这样以交换为条件我是无法维护我的权益的.可是公司迟迟.不作回复,最近公司请了律师,律师函中不提公司归还拖欠我工资的事,只要求我将资料尽快移交给公司并威胁说要提请政府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我想请教各位法律顾问,我应该如何应对,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经济相关
2009-09-20 10:41: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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