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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张住某县被告;某县好玩玩具厂,在所地某县北路1号负责人小天厂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8000元。事实理由出;原告系被告好玩玩具厂的外协烘房车间负责人,长期为被告烘焙板方。每批板方烘完后,原告按约定的工资定额与被告结算,并负责造好工人《工资发放表》向被告报账。但是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常拖欠工人工资,原告无奈多次垫付工人工资。2009年7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达58000元被告小天均出欠条和付款凭证。现被告已停业,有关部门根据工人工资发放表汇总数58000元但是清算组无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要求原告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18日作出载决,确认了劳动报酬性质,但不属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故驳回了原告申请请求。但是被告违反了自己给原告的告知书,仍拒付原告劳动报酬,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如诉请求。此致某县人民法院。原告小张2009年8月8日。《欠条今欠小张烘字母板方工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请大家看看这是劳动报酬还是加工承揽,请各位朋友帮帮我,谢谢大家

刑事案件
2009-09-20 2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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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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