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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原告;*** 被告;某某县麦奇玩具厂,住某某县中山南路175号。负责人{业主};王**,厂长。诉讼请求;原告系被告麦奇玩具厂的外协烘房车间负责人,长期为被告烘焙板方。每批板方烘完后,原告按约定的工资定期与被告结算,并负责造好工人【工资发放表】向被告报帐。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常拖欠工人工资,原告无奈多次垫付工人工资。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达3万元,被告王**平均出具了欠条和付款凭证。现被告已停业,有关部门根据工人工资发放表汇总数也为3万元。但是,清算组无里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要求原告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18日作出裁决,确认了劳动报酬性质,但不属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故驳回了原告申请请求。但是,被告违反了自己给原告的告知书,仍拒付原告劳动报酬,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如诉请求。此至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欠条 今欠***烤字母板方工资人民币3万元 。此据 据欠人***, 时间2006年10月1日我这是劳动报酬还是加工承揽能拿到钱吗

刑事案件
2009-09-17 14: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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