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9年8月1日骑自行车被长安达粮油运输公司货车撞伤,经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该单位赔偿了我当时的住院、护理、物品损失费用。最后在番禺交警五中队处理调解,对方负全部责任,因我是脑部受伤,医生证明如有不适要复诊,于是我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我以后治疗费用和营养费,对方同意了,说只要你以后只要发生因此次事件引起的医疗费用愿意赔偿,并在调解协议书上注明。我同意签字调解。后在一周后我旧伤复发,我在医院又花费近千元药费,有医院证明,要求对方赔偿时,对方却不予理睬。我不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