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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通下属县建工系统工作人员,2008年2某工地塔吊倒塌造成2死1重伤,我负责发放产权登记证,江苏省建管局在2006年9月20日下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到省辖市,南通市建设局是在2007年2月24日发文,在实际工作中,在刚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由于这项工作处于初步阶段,企业没有准备,大多数企业都不能提交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面对这种情况,曾在南通市建工系统安全生产例会上作出情况汇报,大家已有设备可以先面对现实做起来,现出现事故,我是否构成认为玩忽职守罪?

刑事案件
2009-09-20 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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