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8月26日租了一个门市,并与房东签了一个租房协议书,其中有条是,租期内取暖费由甲方负责,其他一切费用和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包括甲方水、电费)但是这一条的前提是与房东答成口头协议如果是民用电的情况下,给他交,如果改成商业后,双方协调再定,但是到9月15号接到电费通知单的时候发现是商业用电,并与房东协商,要求自立电表,房东不同意说按协议来,我拒绝了,并要求自立电表,以后按表数交付电费。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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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证据,你们的口头协议取证较难,这样可能会依据协议处理。协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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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同过起诉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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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房东是属于欺骗,他这里在我没有接手前就已经是商业用电了,但他说是民用电,我认为在此情况下达成协议是无效的,根本就不是事实,纯属欺诈,所以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我有权不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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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