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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浴店洗脚后接受店里统一公开的价格,做全身按摩,在被公安机关带去做笔录时,说了在按摩时接触到了生殖器,派出所在上报区局时,写为“两人谈妥价格,提供手 *** 服务”,最终被定性为嫖娼,并被行政处罚。 经查询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解释二,对嫖娼并未有具体的定义,而本人的行为完全是正常按摩。本人已进行行政复议,在延长了一个月的复议期限后,复议机关并未作出撤销行处罚书的复议决定书,个人仍为是复议机关不敢撤销公安机关已作出的错误决定书。 本人拟进行行政诉讼,请问:1、法律上如何定义嫖娼行为? 2、公安机关处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除治安处罚法第66条外,有何具体依据? 3、公安机关在复议期间,提供事后补做的女方笔录,如何处理? 以上主要问题,我在复议时均已提出(双方的笔录均已复印保存),但均为得到明确答复,期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及代理日后的行政诉讼。 谢谢!

行政纠纷
2009-09-18 1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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