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正常上班,8月7日我在南京中大医院生产,四个月产假结束,12月1日回公司销假上班,领导答复让我到春节假日之后回公司上班,春节长假回公司上班三天,领导又讲让我7月份再到公司报道,只好7月份再到公司,到公司领导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要求我8月8日后再到公司解除合同。
期间在8月、9月、10月、11月四个月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发放生活费750元(已扣除保险个人交纳部分150)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六个月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740元(已扣除保险个人交纳部分160)。2009年8月10日公司到社保中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4日我到公司结算,公司出具结算通知,要求退还2008年8月到11月生活费3600。以抵消工资承诺的6月,7月工资各740元以及两个月劳动合同补偿金2012元。我平时在公司工资是2050元,扣除保险等能拿到现金19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