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和我离婚之前,曾经用我的工资存折和卡抵押给同事借款5万元,我并不知情,借条上只有前夫签名,上面写了以我的工资存折做抵押,每个月的工资用于还债。我一直以为存折在前夫手里,知道他生活比较困难也没跟他要回,离婚几个月后需用钱又找不到他人才到银行挂失,领取了新的存折和卡,现在债主认为我两人合伙诈骗,要求我还债,我认为不是我借钱也没我的签名不应该由我还。
如果他上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要求我一人还债?
如果以夫妻共同债务算,我工资存折在抵押期间对方取走的2万多元是不是可以算做我个人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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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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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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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