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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苏州园区的一家台企,在2008年底新的劳动法实施前突然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当时旧合同并未到期,原先我们签订的合同上面均有明确基本工资,但新合同上基本工资一栏变成了“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当时因为公司承诺我们实际工资依然是按旧合同上的基本工资计算的,所以大家都签了新合同。到2009年8月份,公司突然发公告说要改变薪资结构,我们原先的的基本工资将被分割成苏州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其它部分全部按奖金处理,这样的话,我们如果请事假病假或者请产假的话,均只能拿到850元的工资(比原先降了一半以上),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另,我们公司帮员工交的公积金均并没有按园区的规定的全额工资的22%交款,以前的处理方法是在每位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会将差额补交到苏州园区公积金中心的个人帐户,但从2008年底起,公司自动取消了这一做法,我们依然不交全额公积金,但离职的时候也没有公积金补贴了,想问下这种情况的话,员工有办法维权吗?

合同纠纷
2009-09-17 0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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