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5月,与四川省宣汉县的一房产商签订购房的意向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每套商品房交附属设施费24000元),那时建筑商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与2009年7月正式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此合同中没有了明确的附属设施费金额,但有附属设施费的约定),我于2009年9月得知,宣汉县物价局、建设局于2008年初出台一文件,文件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制,严禁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附属设施费,配套费等!但房产商仍然要求交24000元的附属设施费,才交房屋的钥匙。
请问:我该不该付附属设施费24000元,能否上法庭通过法律来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