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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方)与租房人(乙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当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当于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押金,现在乙方提前提出解约,当时签定的合同内容如下: 押金:乙方如在租赁期内终止租约,押金不退。 请问律师:根据合同,乙方按照季度支付房费,现在房费是交到了今年12月底,现在乙方提出要12月15日搬离房屋,除了押金我不退还乙方之外,那剩余的半个月的房钱我是否应该退还给乙方?如是,是应该按照剩余天数返还乙方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14 13:56:3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不应该退 合同上说是 《乙方如在租赁期内终止租约,押金不退。》 既然你已经签定合同就不应该退还
  • 乙方提前提出解约应当事先通知你。
  • 如果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没有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的话,在乙方提出并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应返还多余部分的租金。
  • 你好,乙方如果提前通知你要终止合同,应该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
  •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未到期租金如何返还进行约定,那么应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房租,你如果同意他12月15日搬出,则除押金不退外房租计算至此日。
  • 你好!
    应提前通知你,双方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很多事情都是 协商过得去就算了,你看看差不多, 少惹气,多点少点 能够过去 也就心宽了。
  • 根据你介绍的案情,你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只对“租赁期内终止租约,押金不退”,而没有具体约定已交付的租期租金但未实际居住到该租金期日,对此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我认为:第一,押金不退;第二,已交付的未届满日的租金应当结算退回乙方(承租人)。因为不退押金就是依照合同约定对提前解约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果再留置“剩余的半个月房钱”无合同依据。孟凡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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