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父母将我弟弟送养给我二伯(我弟户口在外地),经过了公正,但是没有去民政局登记,也没有上户口。
我弟弟一直和我父母生活,没有和二伯在一起
期间二伯起诉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被法官调解了。
现在我弟弟想解除收养关系。
我想问的是:1.几年前的那个收养关系算成立吗?没有去民政局登记过。如果成立,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上户口吗?2.如果不成立,需要解除这个公正吗?如何解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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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需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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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弟弟的收养事实上也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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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收养必须登记,没有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2、户口问题法院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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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