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女工,与1993年离异独自抚养女儿读书,为了女读书方便,我与2006年10月22日,在盖州市第一高级中学附近租一楼房,租赁时是房主的侄女领看的房子,房主的二姐与我签的合同,合同租期为三年,房租每年的11月1日交清,并在租房协议上房主的二姐以文字形式写上全权代理房主,双方遵守协议如有违约比如租期不足三年双方任何一方不出租,不承租,如果一方上诉情况给予对方当年二倍的租金,但是房主与2007年10月向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法院与2007年10月10日受理,在2007年11月22日判决合同无效,我与2007年12月29日不服判决上诉到营口中级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