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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秋香经人介绍和她老公结婚,他们之间一点感情也没有,而她老公不务正业,至她们母女的生活而不顾,所以在经历六年的苦难生活之后,秋香终于于今年起诉离婚,可却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法院没给以判决。理由是双方为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秋香坚持要离婚,女儿跟妈妈,而他老公也坚持--要离婚可以,女儿归男方,否则不离。而他们这样的生活,确实是很难再过下去,而要秋香跟女儿分开,那是不可能的。唉,有什么办法让秋香如愿呢?

婚姻家庭
2008-03-27 09: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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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0条
  • 一般来讲,像这种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看谁享有更优先抚养的条件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张律师说的很有道理
    那为什么秋香以前请的律师会没考虑到这个问题呢
    如果早想到这个的话,秋香就会打赢这场官司了
  • 张志武律师,在这我首先要感谢你给以的支持,可是,您说责任不在那律师,我心里就有话.
    如果秋香将这起诉离婚的事全权委托你给以办理的话,你会让她如愿吗?而之前秋香所请的律师却没能让她如愿.这是为何呢?你们都是律师,为何有这差别呢?只能说双方对法律认知的程度不一样
  • 子女由谁抚养,关键是要看谁抚养对子女成长有利,这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决定,并不是律师决定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要该做的都做了,该说的都说了,那么律师就已经尽到了责任,不能因为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就认为律师没有尽责,毕竟判决的结果不是律师能够左右的.
  • 侯律师,很感激你能给以回复,可是我还是有?
    看了张律师的回帖后,才知道,像这种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看谁享有更优先抚养的条件而定,而秋香就有优先抚养的条件。
    可之前秋香所请的律师根本就没有向她提起上述意见,反而扬言这场官司非输不可,就因在农村离婚,一般子女都是归男方抚养
  • 由于上述意见只是审理离婚案件中比较简单的一种代理思路,如果真如你所说的,秋香有优先条件而不提出,那么我就怀疑你所请的“律师”是否是真正的律师了,你所说的律师有律师执业证吗?
  • 我不知道秋香请的律师是不是有律师执业证
    但是我看他就是不顺眼,唯唯诺诺的,没一点律师该有的自信与稳重
    在这边我要谢谢各位的真诚回复
  • 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孩子归谁抚养问题上有分歧,法院不判离没有道理。责任不在律师。
  • 一般离婚在第一次诉讼时法官判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此案,在庭审中估计对方并未同意离.只是在调解时才提出以上意见.
    若在庭审中同意离,在子女扶养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则应判离.女儿扶养按情况分析,非秋香莫属.
  • 一般来讲,像这种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看谁享有更优先抚养的条件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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