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 ”:
(一)组织3人以上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由于你描述情况未涉及累计后具体 *** 数额、人数、抽头数,律师无法给予你是否构成 *** 犯罪的答复,但你可以对照法律规定,根据实施者的具体行为作出清楚判断。如仍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