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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物业起诉不交物业费,原因:1.个人原因是下水管堵塞返水2次,找物业赔偿未果。2.另因物业要提价,业主不同意,所以收取物业费困难,然后物业在合同期内撤走一星期,期间无人管理小区。一周后又回来,单方处理意见扣除一周的物业费。这种做法是否算合同中约定的“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陪违约金10万”。3.业委会成立不合程序。我的答辩或反诉走第二点是否可行?另外就是走业委会与物业签的合同无效这点,从而付未提价前得物业费.哪条更好?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9-16 12:00: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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