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有个问题麻烦你们指点,详情如下:
本人在1995年,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以福利分房的性质将旧宿舍分配给本人居住。(本人是厅级属下的一个基层单位职工,分房通知书还保存着)而在2001年进行房改,但因这座房屋的产权问题,(不是房管局的公房,租金一直由厅服务中心收取)故不能按照政策办理有关出售手续。直到现在,该房屋一直是以租赁形式给予本人居住,房屋租金准时交纳。在2009年3月,该大楼因存在消防隐患等问题进行装修改造,本人也积极配合暂时搬出以便于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大楼已装修完毕,但却收到该服务中心的通知,租金调至38元/平方米(1995年租金为3.5元/平方米,从01年起租金调为4.08元/平方米,07年租金再次调至8元/平方米);另外,本人在2001年与该服务中心签定的住宅租赁合同中,有一双方协定“如何时起实施货币分配,房租随调至13.5元/平方米”。但至今本人还没有享受货币分房待遇,(由于分了这房子,总面积只是30平方米,本人的配偶也不能享受福利分房的待遇)却突然通知租金调升为38元/每平方米,请指教我该如何争取房租不超过原来的租金。谢谢各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