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实行综合小时工作制,一天上班6.6小时,每星期上班6天,一周40小时。
十一法定假期,因为需要值班的,公司行政提出上一天法定假日的班,之后可调休3天(带薪)。
可我们部门不想,希望公司支付加班费,行政认为我们的加班工资应为:月工资/21.75*3,但是这里的3包含了当天工资。
他的说法错误吧?应该是不包含了当天工资在内的吧?行政认为我们实行了综合小时工作制,然后加班/21.75*3,就该包含了当天工资。
我想知道,在实行综合小时工作制下,我如果国庆上班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按劳动法是怎么算的?
一个律师答复说行政的说法对???怎么会!!乘4才包含当天吧!应该是另行支付当日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才对啊!意思就是*3没包含当天工资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