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9年9月20日产假结束,公司以考核第三季度业绩不合格为由予以辞退,请问这合法吗,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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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合理的。辞退员工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因此,你属于哺乳期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是不能对你解除合同的。
此外,你在产假期间,公司对你进行正常业绩考核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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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讲清楚公司是在你的哺乳期内辞退还是哺乳期已满辞退。法律规定,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辞退。如果公司违反规定,你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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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