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再婚,
婚前有住房一套95年购买,门面房一套05年买(06门面房拆迁房款交给她做生意后来从她手中陆续拿回做儿子房产首付,房贷也是她给付的,现基本上与相抵,职工宿舍一间产,此房2004年房改买下来,婚前,婚后我曾有商品与资金11万余,2000年收手不做,还剩资金5万余,这些当时没有和她阐明。
她婚前无财产,婚后几年无工作,现在感情破裂她提出离婚:曾提出几种说法;
1)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新的说法:我的婚前财产应该拿出来分,
2)后来买的房子是她辛辛苦苦赚来的分给我她吃亏了,甚至把门锁都换了,不让我进。
3)我以前的资金没有交到她手也无凭据,概不成认、
4)她外边的应收款开发商跑了,钱没了。
5)我买的房改房她提出分一半,我已认可(但确心有不甘,里面有我的个人的主权所产生的升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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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财产是个个财产,不应该拿出来分,婚后所取得的是共同财产,应该分.由于你的情况较复杂,可与我电话联系,必要时可请律师.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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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