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4月10日在某公司入职客户经理,进来的时候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有5百的生活补助。(在试用期间公司的工资制度产生了变化,转正后的底薪是降为了1000,另加其他补助和提成,不到2000,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我们,没有另签定合同)。
6个月过后,本人提出了转正,并且通过了公司的专业和制度考核,但是上级领导仍然没有批准,也没要求我离职,所以本人一直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拿工资。12月10日,通过领导与我协商,本人愿意辞职,请教我应该获得多少补偿?
问题补充: 不是自己提出辞职的,是领导通过与我协商后,自己愿意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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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是你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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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证据,如果能证明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是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同意,那么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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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