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12月19日与该超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今年,公司以合同要返回成都签字为由,于2008年11月18日已续签新一伦为期三年劳动合同,但未将新合同返回本人留存。2008年12月10日公司口头告知:本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本人询问公司理由,被告知:公司要裁员,到期人员不再续签。
-
合同到期终止无赔偿。是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给你经济补偿,及相关费用。
-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有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单位决定不续签的话,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没有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前法律规定应提前30天告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