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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处山场,因在隔壁村,离家有点远,二十世纪六、七十代把部分山场给隔壁村的几户人家种树,按农村惯例,口头约定四六分成。种树的分六成,我家分四成。可是一九八二年的时候,隔壁村村委在没通知我家的情况下,把林业生产责任合同签给了种树人,以致多年人我家都不知道这种情况。直至2004年因建电站要征用土地,每亩有600元的赔偿款,导致了林权纠纷,对方认为此林权归属他,并申请到县林业纠纷处,目前已处决下来。被申请人是隔壁村委会,我家以第三人介入,但因不信任林业纠纷处,没有提供土地证等证据。目前正欲送到市林纠处复议,我家的土地证能作为依据把林权收回吗?我该怎么办?请您一定帮帮我!

民事相关
2009-09-12 22:44: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