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南召县玉器厂工作,任副厂长一职,1987年三月,经内乡县玉器厂领导多次邀请,将我们夫妇二人从南召县玉器厂聘请到内乡县玉器厂上班,我任人物车间主任,负责该车间产品的设计与生产。妻子被安排到厂后勤上班,并与1988年全家五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镇平迁居内乡,享受正式集体工待遇。后因玉器厂面临倒闭破产之处境,在大多数职工纷纷离开的情况下,我们由于生活所迫,也离开玉器厂回到镇平老家。由于户口在内乡,没有田地,我二人又上了年纪,全家生活十分艰辛。
2007年,有原厂老工人告知,经过一些老职工的上访,现在县社保局可以办理养老保险金,二工局以我们没有被招工的理由推托不管。随后,我们又到社保局查询,发现社保局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登记中有我和儿子的名字,但是该表把我的年龄写成52岁,我的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有户口薄、身份证为据,怎么会变成52岁呢?真是莫名其妙。更让人不解的是,人所共知我妻子在厂工作多年,始终享受正式集体工待遇,怎么会没有她的名字,这是何故?没有她的名字,却按老职工待遇给了1420的生活补助,实在让人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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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懂,您的意思是通过法律不一定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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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非法律关系的咨询解答,依行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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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律师进一步说明情况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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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