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08年3月某公司聘我,并与公司最高领导洽谈劳动合同和劳资问题,并说好,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1800元每月,签合同后2500元每月。而后让我回家等消息。后来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工程停工,表示不缺人手。托到10月份,工程开工了(工地在外地),找到我,我去了工地干了两个月后,开资的时候才知道,公司给我定的工资是500元每月。原因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说,因为我10月份来的时候没跟他谈工资的问题,所以工资是公司定的。
帮帮忙,是我忽略了,还是。。。如果我起诉,我需要什么样的有力证据才行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