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于2006年签定购房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房主是他本人,金额为25万元,其中他自付11万,贷款14万元。2007年5月与我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5月才取得房产证。至2009年9月我们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存续近两年时间,我们一直共同偿还房贷。
请问,我们婚姻存续两年间,此套住房已升值近20万元,我办理离婚手续时能否主张房产共有,或是分割此套住房已升值部份么?
为何解释各有不同?做为不动产,所有权应该是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也就是结婚一年后2008年5月取得的时间,因此应该可以主张共有,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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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的取得以公示为准,因此房产属于你们公有,你可以对房产及其升值进行分割。至于你前夫在婚前支付的部分,可以作为债权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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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子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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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情形,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另一种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皆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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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