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于2006年签定购房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房主是他本人,金额为25万元,其中他自付11万,贷款14万元。2007年5月与我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5月才取得房产证。至2009年9月我们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存续近两年时间,我们一直共同偿还房贷。
请问,我们婚姻存续两年间,此套住房已升值近20万元,我办理离婚手续时能否主张房产共有,或是分割此套住房已升值部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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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但现在离婚他应当对你参与共同还款的部分给以补偿。包括你帮还款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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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意义上讲,由于你们的房产证是在你们婚后取得,应该视同你们的共同财产,但在分割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你老公的多付出的部分,多分割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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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你前夫的个人财产,你只能主张2007年5月到离婚时的还贷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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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