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承租单位公房一套,04年与女方结婚,并以此公房为婚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女方一直居住在娘家.08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经民政局离婚.在协议中,约定"此处承租公房在房改前归女方所有.房改后也归女方所有,若单位收回此处房屋,男方需补偿女方十万元."
因为此处房屋是男方婚前承租单位的,女方并不在此单位工作,而且两人结婚也未满五年,女方并没有承租权.两人也没有权力擅自对承租房进行分割,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男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
如果男方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那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使该合同变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