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去年 。、我家收养了一个没人要的4岁小女孩。我家就只是因为不忍心看她被扔掉,因为我家条件不好,小女孩有心脏病,医药费我家负担不起了。所以今年就给了邻居得亲戚抚养,亲戚出于好心。给了我家1000块钱,说是就算我家抚养她一年的生活费了,才过了半个多月,可能是我家得罪了人,有人投举报信把我家人给告了。说我家偷来的小女孩,卖了3万块钱。当时小女孩送人的时候,是经过我村大队同意的,还开了证明,亲戚那边的派出所也开了证明,昨天公安局的人也去那边查了,事实就是我所说的那样,不是卖了小女孩。也没和他们要钱。是他们自己给的, 我想请问。我家人属于犯罪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