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自理口粮户租耕的土地被占,其耕地边上的临时“窝棚”也被拆,当时的一位副村长与该户签订占地补偿合同,除原合同上打印的条款之外,副村长自己在拆迁合同下边又手写一段给予该户一套住房的条款。合同刚签订几天,副村长猝死,对上述各事项没有交待。村里按拆迁土地正常补偿了该户,该户去年又对房屋提出要求。但村民坚决反对给他房屋,并在几次村民代表大会上对自理口粮户问题有过意见,均不支持给房。该户另有其它房屋居住。村里以地头“窝棚”不是正式建筑、不是居住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不符合拆迁回迁房屋相关规定为由,也不同意给新建的房屋。村委会认为,上述合同条款违反了村委会组织会及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所以该条无效。请问律师,此事谁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