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一个叫杨安的人到我处委托给帮他拍摄制作讲课的DVD光盘及相应外包装,共计6盘,当时跟他签了一个合同,合同总经额为40多万元,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他先付我8万元然后开始进行合作,可是他说他当时钱不够就付了张8万元的延期支票。收到他支票后,我便开始拍摄、制作。整个过程的拍摄场地费、拍摄费、DVD光盘设计制作费我均为他支付了。在拍完设计DVD光盘的视频、音频、外包装平面设计的同时,他又到我处印制了些宣传材料,当我将宣传材料交给他后去收钱时,他已经付不起房租费而被房东强行赶走,即已经人去楼空。到现在DVD光盘6张已经全部设计制作完成,包括宣传材料费用已将近10万元,可他分文未付,也找不到他,我将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