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5日经中间人刘某介绍,我朋友郭某和李某口头约定,以60000元的价格将李某房屋主体刚建好的饭店买下,(该房屋李某2004年12月22日办理的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贰年)当天我朋友付给李某26000元,剩余的34000元出具了欠条。之后,李某多次催要,我朋友又陆续付给其22500元,(收条上的日期是我朋友写的,其中的4000元是由中间人刘某经手付给李某弟弟的)。2008年6月25日在我朋友的饭店,经中间人刘某手又付给李某1000元。今年李某将我朋友起诉,(李某说22500元的收条是在2006年11月5日之前出具的,该收条上2007年12月7日的日期,是我朋友把收条下面的日期剪掉后自己签注的)。法院判决我朋友偿还李某33000元。疑惑的是,李某只认可我朋友付给他的27000元,不认可付给他的22500元。李某说他收到的26000元是22500元和3500元两次。而我朋友说26000元是22000元现金、2000元存单一张、代李某偿还拖欠的楼板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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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