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和C单位,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A公司所属的房屋产权负一、二、三层楼,除了出售给XX某等人外的其它剩余房屋(不包括夹层)归B公司所,但最后A公司到法院查档案才发现(A公司在查档案时发现,A公司并没有在裁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没有收到裁定书,而其它两单位都在送达回执上签收了),法院的裁定书是将和解协议上除外的夹层也包括在B公司的所属范围,请问A公司在没有收到裁定书也没有签收,这样的裁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A公司又能否将法院的判决夹层归属问题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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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裁定书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A公司并没有在裁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是程序瑕疵,法院可重新送达。但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估计将法院的判决夹层归属问题要回来比较困难。如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其它剩余房屋(不包括夹层)归B公司所有,夹层并不是房屋附庸还可单独办证夹层归属要回就有一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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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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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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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裁定书的内容跟执行和解的内容有区别,执行和解协议中不包含夹层(夹层在预售许可证中是独立的,且可以独立办证),但裁定书中包含了夹层(B公司并未收到裁定书,而是去法院查档案时才发现这个问题的),请问这样B公司就不能要回夹层的归属问题(并且在执行和解协议之前,该夹层就已出售,款已付完,但未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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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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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但感觉问题很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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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