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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本人在某企业工作十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10年,2006年初签订三年期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用人单位已发合同终止通知本人,本人口头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请问各位律师我能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8-12-10 13: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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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