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女人从2000年7月到一个中央大型的科技型企业工作,在2001年5月签订了5年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在2006年5月到期,但这个女人在2006年11月生了小孩,2007年5月回单位工作至今一直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5月被单位借调到本单位改制成的后勤私营企业工作,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找这个女人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这个女人不同意,这个女人认为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的要求成立。
-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到改制后的私人企业工作是原用人单位指派的,属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本案劳动合同届,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履行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就无法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你好,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执行。
-
你好:
1、她于原单位的合同继续有效;
2、她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我认为是成立的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